江苏出台《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22-12-16 10:41:1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依据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生成信用评价结果,并以数字、符号或者文字形式表现或展示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含文物)、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等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主要指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依据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生成信用评价结果,并以数字、符号或者文字形式表现或展示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依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权益保护,是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业信用管理部门,以及接受评价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保障信息安全、依法对评价结果进行异议、修复的方法和过程。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开展省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补充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模型按照总分为1000分进行评估计算,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中等)、B(较差)、C(差)五个等级。


  第七条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法制定,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遵照实施。


  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时间和形式。发布形式包括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的独立发布或者联合发布。发布平台和查询渠道应当提前公布,为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评价结果提供便利。


  第九条信用评价应当依据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频次,定期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计算和修订。



  第三章信用监管


  第十条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基于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等级、差异化的管理服务。管理服务措施包括监督、激励、限制、惩戒等。


  第十一条对于信用状况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降低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不良、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高监督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分别设置抽查比例为原比例的25%、5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维持原抽查比例。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分别提高抽查比例到原比例的150%和300%。


  第十二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A或者AA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推行信用承诺,提供便捷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推荐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进行优先推荐;


  (四)利用“信用江苏”网站、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典型宣传和行业示范活动;


  (五)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评优评奖或者展览推介活动;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业务交流、岗位培训等活动中,给予额外名额;


  (八)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B或者C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其失信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严格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利用“信用江苏”网站、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对于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评奖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评资格或者不予推荐,对于其他评优评奖或展览推介活动,暂缓推荐;


  (四)将失信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同步到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认定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相关信用信息,重新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如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异议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多不超过两次。


  在受理异议申请或者收到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当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结论,以书面方式将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计算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不作为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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