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重大进展!新法四大看点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23-10-23 10:12:18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施雨岑、齐琪
核心提示: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围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开展相关公益诉讼探索,进行一些积极尝试。此次修订草案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


  新时代新征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10月20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针对修订草案重要看点采访了有关专家。



  看点一


  坚持保护第一,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牢牢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一些实践证明的有效制度上升为法律。例如,将体现“先考古、后出让”精神的规定写入修订草案,增加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对确保文物安全的责任等。


  “现行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规定较为完善,但针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够明确,给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原主任朱兵说,“对于文物工作而言,保护是其根本原则。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修订草案重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增加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还提出新闻媒体要开展舆论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霞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畅通、有效的公众参与渠道,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对于防范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也能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看点二


  促进合理利用,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要发挥文物历史的承载者和传播者的作用,就要让文物“活”起来。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文物有效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对此,修订草案鼓励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同时,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目前,在文物利用方面,既有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等情况,也存在过度开发、不当利用等问题。”朱兵说,“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文物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等不同类型的文物明确了多种展示其价值的方式,例如通过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可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展示文物价值,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借用、在线展览等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近年来受到好评的文创产品,是让文物“活起来”的有益实践。“文物的活力在于融入生活、回归社会、服务人民。此次通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进一步明晰未来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利用方向。以法治护航,让文物‘活起来’大有可为。”朱兵说。


  看点三


  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


  对有关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补充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增加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吊销许可证书等规定;增加行政处罚类型,设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并相应提高罚款额度等。


  “从实践中不难发现,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惩治力度不够是原因之一。”王云霞注意到,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文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例如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处罚金额,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相信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将为开展文物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发挥有效震慑作用。”王云霞表示。


  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围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开展相关公益诉讼探索,进行一些积极尝试。此次修订草案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多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相关公益诉讼探索,推动司法保护进程,对促进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将起到积极作用。”王云霞说。



  看点四


  加强文物追索,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我国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和追索能力,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从海外追索流失文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已经促成了1800多件流失文物回归祖国。


  为帮助海外流失文物尽快“回家”,修订草案明确了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间文物返还合作制度。


  例如,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又如,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


  文物追索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认为,为进一步通过国际合作打击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修订草案增加有关“对等原则”表述,规定对非法流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此外,修订草案将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纳入禁止买卖文物的范围,既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展现了大国担当,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遗产领域交流合作。”霍政欣说。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展览、科学研究、执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文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修订草案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文物工作在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霍政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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