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09-19 09:59:53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4号),切实做好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4号),切实做好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民间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化遗产十分丰富。文物普查表明,全市有各类文化遗址(迹)1000处以上,已累计公布168处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0处),563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36处近现代保护建筑和23处历史旧宅。已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45个,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21万件(套)。拥有望城县靖港镇等7个历史文化镇(村)和长沙弹词、湘绣、花炮、湘剧、花鼓戏等一大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批珍贵的文化遗产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悠久的历史,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但目前全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尚未构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必须下大力抓好抓实。

  二、明确保护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重要文化遗产基本实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建设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和科技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和文物产业品牌初步形成,文化遗产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的地位明显提升。

  三、切实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一)做好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第三次全国性的文物资源普查。2010年前,要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研究,将分布在广大城乡而尚未被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录入的大遗址、古民居、古宗祠、古寺庙、古道场、古桥、古井、古石刻、古墓葬、近现代史迹(含纪念性建筑)以及近现代工业遗产,逐一予以登记、建档,并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对重要发现,要根据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科学编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编制规划时,应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的安全。对已确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要切实加强规划保护。在2010年前,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完成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实施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属地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排除文物险情。在2010年前,要基本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修缮,保持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历史环境;完成长沙城内各历史街巷和历史旧宅的抢救性维修;完成著名历史文化遗址的标志工作。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抓好重点文化景观的保护性建设。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重点文化景观的保护性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完成马王堆汉墓遗址公园、铜官窑遗址历史文化公园、贾谊故居二期修复工程、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工程、湖南时务学堂修复工程等五大历史文化景观的保护性建设工程,进一步彰显我市的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五)加大建设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2007年底之前,市城区要结合文物普查工作,增补划定一批重点文物埋藏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察,划定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在国土、建设和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基本建设。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参与项目设计论证,并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审批程序。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达2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和调查、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支付。在建设工程中所收取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要依法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价、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应本着保护与建设两利的原则,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收费管理办法。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建设工程中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业文化遗产记录了一个时代的经济水平和社会风貌特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对于传承人类先进文化,保护、彰显国家和民族文化特色,推动社会经济与文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工业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社会历史价值,对本辖区内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以及技术、审美启智和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工厂车间、磨坊、矿山和机械、相关的加工厂冶炼场地、仓库、店铺、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与工业遗产相关的可移动文物及纸质文物进行摸底。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文化遗产,要纳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及时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根据其功能定位进行规划利用。工业文化遗产的抢救可通过协调、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资产置换等办法进行保护,在保持其原有外貌特征和主要结构基础上通过功能改造,实施科学合理的利用。

  (七)加强文化遗产相关课题研究。要重视文物科技工作,依靠现代科技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全市各文博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进一步扩大科学研究领域,并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项目研究,推出一批重要科研成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支持文物部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工作,将文化遗产科技保护纳入工作计划。

  加强相关历史课题研究,进一步发掘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刻文化内涵。“十一五”期间,要开展青铜文化研究,探索长沙商周青铜器渊源及其文化面貌,突出长沙青铜器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影响;开展城市发展史研究,理清长沙城市发展历史进程;开展长沙近现代史研究,进一步揭示湖南长沙在中国近现代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整理出版有长沙特色的一批学术研究成果。要特别重视对长沙简牍的研究,倡导形成“长沙简牍学”,建立简牍国际研究中心,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构筑起长沙简牍的国际学术平台。

  (八)健全博物馆网络体系。以拓展博物馆门类,完善博物馆结构,提升博物馆功能为目标,逐步建立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十一五”期间,要办好长沙市博物馆、长沙简牍博物馆、湘绣博物馆、花炮博物馆和地质博物馆,建好长沙城市博物馆、铜官窑遗址博物馆、湖南近现代史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建设全市文物中心库房,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全市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文物资源的利用率。要鼓励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博物馆、标本馆。要充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当代著名艺术家、收藏家兴办博物馆、艺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陈列室,大力发展私立博物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博物馆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将博物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提高博物馆专业队伍素质。

  (九)清理整顿文物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加强鉴定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2008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公布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要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突出保护重点,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市及各区、县(市)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进行专业性试点。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制定评审标准,公布一批市、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积极争取我市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省级遗产代表作名录。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政府要组织文化文物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抢救。市、区、县(市)政府财政要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同等保护。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

  各级政府在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价值,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形成保护与利用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已实施对外开放的各博物馆、纪念馆,要坚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要求,扩大对外开放面,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关精神,继续落实好免费参观政策,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培育文化遗产利用方面的文化产业品牌。“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着力打造一个龙头:组建一家国有文博产业公司,开展遗产保护、文物修复、文物经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物培训、产品开发等业务,引导全市发展文化遗产利用产业,进一步壮大全市文化产业。培育“两处示范基地”:拓展清水塘文化艺术品市场规模,提升市场管理质量,巩固其作为中南地区文化艺术品中心市场的地位;立足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充分发掘其文化内涵,发展传统商业和文化产业,将二者建设成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发三条文化旅游专线:实施以文化景观为依托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形成伟人故里行、楚汉名城行、历史名人觅踪行等具有长沙特色,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组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关联的文化旅游线路。在发展文化旅游的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近现代史迹的作用,尤其要把整体保护革命文物和充分展示革命文物内涵作为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革命文物资源的宣传教育作用。利用文化遗产资源,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组织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中必须遵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坚持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在编制景区规划时,应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审核工作。要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违法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和损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记录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充实人员力量;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市、县(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市、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研究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要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目标管理,建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及文物、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担负起本辖区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各基层文博单位、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职责,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文物单位等四个保护责任层级,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责任。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保护职责,防止文化遗产的破坏、流失,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

  制定《长沙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长沙历史建筑抢救保护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文物、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基本建设中未经文物行政审批或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受到破坏的,文物行政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多元化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立多元化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市、区、县(市)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现逐步递增。对博物馆、文物考古所、纪念馆、重点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等国有公益性单位及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要给予经费保障。市财政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重点文博事业单位开展文物征集、文物科技保护研究、陈列展览、文物安全等方面的费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护的原则,督促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财政、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事业性收入的监管,确保文物单位的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同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和遗产保护赞助相关政策,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投入。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参与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热爱、珍惜、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坚持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体制机制,举办陈列展览、论坛、知识讲座等活动,广泛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部门要将组织学生参观学习优秀文化遗产、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设专题、专版、专栏的形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宣传、文化文物部门要组织制作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电视系列宣传片,出版《长沙历史文化遗产》丛书和《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丛书,展示长沙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007年01月19日
 

本文标题: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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