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0-23 09:17:26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我省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好这些文物,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尊心,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素质,扩大甘肃在国内外的影响,都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进行研究、部署和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审批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协作,加强文物保护执法。计划、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帮助文物部门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和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新时期文物工作面临的形势,积极探索发展我省文物事业的新思路、新举措,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动文物保护工作,促进博物馆建设,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文物。《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对现行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使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五纳入”要求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和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是各级政府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甘政发[1996]53 号),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必须确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近、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文物比较丰富的地方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博物馆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这些目标顺利实现。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部门和有关文物专家参加,将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特别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的保护,制订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密集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风貌协调区,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等,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于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各地要专款专用,保证足额划拨到位。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要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明确各委员单位的职责,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协调和配合。要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强化其社会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逐步改革、清除现有体制中不利于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弊端。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体制不得擅自改变,特别是不能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给企业去经营,已经发生的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文物事业发展计划,确定任期内文物保护和文物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对文物保护实行目标管理,除指定专人负责外,还应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对出现严重毁损文物事件及发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被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黄牌警告直至实施“一票否决”。要逐步建立和落实文物保护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文物严重毁损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确保文物安全。各级政府要把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经费,机构、人员和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文物密集地区和文物犯罪多发区,要层层建立和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野外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完善文物安全保卫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影响文物安全的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对涉及文物的大案、要案,应集中力量进行侦破。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把保护国家文物、严厉查处涉及文物的违法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结案后应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收藏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办案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扣留。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同经济建设的关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一)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类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建设或者实施爆破、钻探和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程序报批。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经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范围内的基本建设,立项前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对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施工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城建、规划、文物等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中,特别是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要切实加强规划管理,注意保留原有风貌,保护历史文化环境,突出名城特色和文化品位,把一些具有传统风貌和地域特色的街区成片保存下来,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或禁建区域。要加强对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省政府将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陆续公布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意义的历史文化街区、城镇和村庄。

  (三)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3至5年内完成辖区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要建立健全档案,并向有关建设单位及时提供资料,加强信息交流,以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大型的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群要逐步制定保护规划,分步组织实施。

  (四)做好重要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文物古迹的抢救维修与保护,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要求,在确保省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得到维修、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无险情的基础上,要将抢救维修的重点放在古丝绸之路沿线具有丰富文化内涵、交通便利、利用潜力大的文物上,做到维修一处、保护一处、利用一处,使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和宣传作用

  (一)加强博物馆基本建设工作。博物馆建设是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省政府决定在“十五”期间完成省博物馆、四库全书藏书楼等一批大型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确定一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进行投资建设。

  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博物馆和纪念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和纪念馆,要纳入行业管理,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市(州、地),县(市、区)的博物馆、纪念馆建设要给予协调和指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逐步建成以省博物馆为龙头,地市级博物馆和各类专题博物馆为骨干,县级博物馆为补充,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甘肃博物馆体系。

  (二)加强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要切实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和修复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帮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断改善收藏、陈列条件和安全保卫设施,使藏品的保存环境和安防、消防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文物行政部门有权将其调运到指定单位保管,对拒绝调运代管以及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丢失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三)加强馆藏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文物的行为发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科学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各类文物,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作用。各级政府对公益性博物馆的发展在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在政策上要给予支持。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我省文物资源优势、文化内涵和利用方式的科学研究,对馆藏珍贵文物资源进行科学整合,合理配置,打破地域、馆际界限,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要精心策划和组织一系列体现甘肃文物优势,具有丝绸之路特色,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精品展和专题展,使其形成规模优势,成为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品牌。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保证文物保护事业全面发展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文物保护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规划和监督。文物较多的地区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可根据需要设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发挥文化部门的管理职能,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强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职能。已设置管理机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他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也应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在文物分布密集的乡(镇)、村,要建立群众业余文物保护网络,形成群防群治的机制。

  (二)加强文博专业队伍素质建设。文博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博专业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人才培养。要在全省文博系统内实行专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对进入文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基础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方可上岗。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继续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文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全省文博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急需引进的文博专业人才,人事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简化手续,及时引进。
 

本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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