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丨多次非法盗掘古墓 三男子获刑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1-29 11:17:40  来源:重庆法院网
核心提示:连续两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刘某、杨某、张某共谋盗掘古墓,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双河村某山坡处、龙市镇钵耳村某竹林里和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文坪村某竹林里,趁无人之机,采用挖掘的方式从上述三座古墓葬里盗走碗、盘子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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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两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刘某、杨某、张某共谋盗掘古墓,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双河村某山坡处、龙市镇钵耳村某竹林里和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文坪村某竹林里,趁无人之机,采用挖掘的方式从上述三座古墓葬里盗走碗、盘子等物品。

  最后,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三次,杨某、张某参与作案一次。经重庆市文物鉴定组鉴定,该三处墓葬分别为明代和宋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中盗走的黑釉陶碗和青釉四系陶虎子系明代一般文物。经合川区价格鉴证中心鉴证,被盗黒釉陶碗价值1700元,被盗青釉四系陶虎子价值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刘某、杨某、张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多次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刘某是主犯,杨某、张某是从犯。刘某、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具有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杨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对于扣押在案的文物,交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随着“盗墓笔记”、“摸金校尉”成为小说及影视作品的新宠后,人们似乎对于挖掘古墓葬报着一种娱乐和猎奇的心态,但却不知法律对于盗墓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极大的。

  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判处了一些盗掘古墓葬的案件,在农村地区存在数目较多的古墓葬,被老百姓称为“生机”,一旦进行盗掘,就要受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是多次盗掘或者被盗墓葬具有极高价值或者造成珍贵文物破坏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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